2021年8月17日,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贺某山涉嫌袭警罪一案在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湘潭县首例检察机关以袭警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11日19时许,湘潭市公安局雨湖交警大队在其辖区内(湘潭县云湖桥镇北岸村潭邵高速至爱国桥路段)设卡查酒驾,被告人贺某山驾驶小轿车到达设卡点时发现前方交警查酒驾后立即掉头准备逃离,执法民警及时上前警告,多次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贺某山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反而驾车加速逃离现场,致使执法民警受伤。经鉴定,执法民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贺某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贺某山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已经构成袭警罪。该案在开庭审理后,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