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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赚差价 贩卖毒品被判刑

时间:2024-1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2024年3月,吸毒人员邓某毒瘾发作,因自身没有毒品来源,遂联系李某为其购买毒品,并承诺与李某共同吸食。李某得知后先通过微信与贩毒人员联系,从贩毒人员处得知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套的价格为1000元。李某为了赚取差价,告知邓某一套毒品的价格为2000元,并称自己愿意帮邓某出500元,还需邓某出1500元。邓某答应后拿1500元现金给李某用于购买毒品,并在购得毒品后与李某共同吸食。李某从中非法获利500元。

案发后,李某和邓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李某主动交代了自己为他人代购毒品,并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行为,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李某认罪认罚未上诉。


检察官提醒

关于代购毒品的行为,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从中加价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危害群众,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逃不过法律的严惩,希望大家自觉远离毒品,不吸食、不买卖,珍重生命,珍视自由,珍惜生活。

●法条链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