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一类危险品,其经营、运输、储存均有严格的要求,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同时也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近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黎某某以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原为一非法制造烟花爆竹作坊的员工,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已掌握的制作烟花爆竹的技术,于2023年7月上旬至8月3日期间,在没有任何合法、合规手续的情况下,租用湘潭县易俗河镇一民房非法加工生产烟花爆竹。黎某某出资购买了制作烟花爆竹的设备、原料,雇请了几名当地居民,在教会他们制作、操作流程后开始了烟花爆竹的生产加工。截至8月3日案发,已生产并销售的鞭炮半成品约2万多盘。经鉴定,公安机关在黎某某作坊中扣押物品为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
检察官提醒
国家对爆炸物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需经有关部门许可,未经许可私自生产爆炸物是违法犯罪行为。检察官提醒广大公民,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爆炸物的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等活动,确保自身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