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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院70周年,检察长如是说】细节决定成败

时间:2025-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细节决定成败

钟立新

2003年在全市执法质量考核中名列全市五个基层检察院第三,2004 年上升为第二,2005年上升为第一。执法质量连年攀升,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工作体会是:始终不懈地搞好宣传教育,提升执法理念;上下齐心,形成合力,充分发扬团队精神;责任明确,监督到位,不允许任何薄弱环节存在;一步一个脚印地抓制度创新和落实,注重细节的操作规范。

执法为民是检察职业工作的内在需要,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直接目的。执法观出问题,执法行为就会跟着出偏差,办案质量自然会出问题。我在市检察院组织的案件质量讲评会上曾经这样表态:“正视与先进的距离,长期不懈地抓好办案质量,并迅速追赶和超越先进,是我们工作的重要目标,更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在全院干警大会特别是案件质量讲评会议上,我多次强调,要求全院上下同心,拉紧办案质量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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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领导,全面负责执法质量考核。几年来,我院坚持每年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案件质量考核的相关工作。这名领导兼任院考评领导小组的组长,便于将执法质量检查纳入院“数字化”管理方案。执法质量考核全面实行“五个一”的责任制度,即一名领导、一套人马、一个方案、一个目标、一抓到底。这样一来,责任明确,任务到人。院、考评组、干警之间三个层次硬对硬,杜绝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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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机构,专门落实执法质量考核。“五个一”中的“一套人马”指院考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通过具体的检查考核,让《规章制度汇编》从纸上走下来。考评小组的成员,既包括院领导,又包括多名普通干警;既包括业务部门的干警,又包括综合部门的干警。考评小组成员在全院大会上承诺:在其位,谋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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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方案,对照标准力求查微析疑。“五个一”中的“一个方案”是指2004年6月省检察院编发的《执法质量手册》。为充分掌握省院关于执法质量考评办法,保证干警人手一册,全面通读,参透自己所在部门的相关规定,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从受案、初查、立案、侦查、审查、结案、送达、整卷归档以及文书的制作、文字的书写都要规范操作,力争少出现差错或不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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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承办人自查、部门内部互查、考评小组全面检查相结合。对案件执法质量的检查,坚持“三对照、三检查”,确保执法质量的提高。即案件承办人进行自查;各部门内部安排人员进行互查;院考评小组进行全面检查。层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检查结果,列入部门和个人的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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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月查、季查、年查相结合。考评小组还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每月至少检查4个部门,每季度一次全面检查。2005年,我院考评小组组织的单纯对案卷的检查就多达11次。实行检查、讲评、整改相结合。每一次检查结束,在全院干警大会上点名通报,包括每一种问题,每一个错误,每一处瑕疵。每季度全面检查结束后,召开专门的案件质量讲评大会,讲评大会以剖析问题为主,问题讲到个人。对于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重点讲评。讲评会后要求立即整改到位。这种查、改、再查、再改的多次循环,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围追堵截”之势,最终问题和疏漏自然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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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有可行性的流程规范。修订出台《“数字化”管理方案》,对全院各部门实行量化管理,全面考核。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在部门人员实行定岗、定量、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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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湖南省检察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办法》和我院《“数字化”管理方案》等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出台《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执法质量检查规定》,使内部的执法质量检查有章可循,有条例可依。比如:对各部门所办案件,在办结后,要求及时送检和整卷归档;对所有法律文书,要求严格校对;对所有记录和领导签字及年月日的书写,要求不能出现差错和不规范;对审查中发现的侦查部门的问题,要求向侦查机关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及时纠正;对归档案卷,要求专人整理和专人填写卷皮,做到整齐规范书写工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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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抓案件质量上,不允许有任何薄弱处的存在。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全院部分案件实行全程监督,2004年监督对象包括所有反贪、反渎自侦案件,2005年监督对象扩展到所有决定不捕的案件。刑检案件办结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案卷交监察部门备案审查。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除此之外,根据院党组的安排,纪检监察人员与考评小组成员一道,参与对全院各部门办理的所有案件案卷、台帐、案卡、法律文书存根等的全面检查。

总而言之,细节决定成败。狠抓执法质量,是落实本届党组“学习固本、素质强检、机制兴院”工作思路的具体行动。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我院把狠抓执法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真正参透和全面落实上级院关于执法质量考核的精神,与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个办案细节较真,执法质量不断攀升,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飞跃。


注:

1、本文系本院修志办工作人员根据作者任职期间讲话整理,文字略有改动,题目是整理者加的。

2、作者2002年10月到2007年10月担任本院党组书记、检察长。